北京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谷东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8号楼二层219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柴青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轩,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谷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英才北二街鞍钢未来钢铁研究院三号楼112室。
法定代表人:王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心磊,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谷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东网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京73民初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网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轩、被上诉人谷东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心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田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的第二、三、六项;依法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确认涉案《技术开发合同》及附件(以下简称涉案合同)自2016年5月25日起解除;依法改判谷东网公司支付网田公司102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判令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谷东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错误认定网田公司迟延15日交付开发成果,构成违约。1.网田公司实际于2016年3月25日完成涉案合同项目研发第二阶段工作,将后台cms地址、登陆账号和密码发送给谷东网公司,应当认定该日是网田公司向谷东网公司交付开发成果的时间。原审法院认定的2016年5月3日是谷东网公司进行相关测试后提出问题的时间,按照合同约定,第二阶段的开发工作是以网田公司将IOS、Andriod端及后台管理服务端的代码交付给谷东网公司即告完成,与谷东网公司何时测试无关。2.依照合同约定,网田公司应当于2016年4月18日前交付开发成果测试版,网田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交付,并未违约。(二)涉案合同应当自2016年5月25日起解除,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合同自同年10月21日解除错误。网田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交付开发成果,按照合同约定,谷东网公司应于同年4月1日前支付第三笔款。根据涉案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的规定,谷东网公司延期付款超过30天,网田公司有权终止合同。网田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通知谷东网公司解除合同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应当认定涉案合同自2016年5月25日解除。(三)本案合同解除的原因是谷东网公司迟延付款,谷东网公司应当对合同解除给网田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网田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并无任何过错。(四)原审判决对涉案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认定错误。1.原审判决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认定及判决结果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原审判决结果,谷东网公司非但未因为违约付出代价,还因此获利10000元,不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2.网田公司根据谷东网公司提出的特定需求完成开发服务,研发成果无法适用于其他场景和第三方公司,原审判决已经开发完成的成果归属网田公司,会促使委托方恶意制造违约条件,扰乱整个市场体系。
谷东网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网田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合同合法有效,网田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网田公司应于2016年4月22日前完成涉案软件的开发、测试工作,并交付谷东网公司验收。网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工作成果,且延迟交付的工作成果也不符合测试要求。(二)涉案合同解除后,双方应依法依约处理后续事宜。因网田公司的违约行为,使谷东网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约定的目的,谷东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网田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并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谷东网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谷东网公司请求判令:1.确认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于2016年6月29日解除;2.判令网田公司退还谷东网公司已支付的合同费用170000元;3.判令网田公司向谷东网公司支付违约金68000元。
网田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确认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于2016年5月22日解除;2.判令谷东网公司赔偿网田公司102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按照每个工作日0.5%计算的违约金1122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5年10月12日,谷东网公司与网田公司就“生活服务APP系统开发项目”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涉案合同约定:技术目标是实现一套基于IOS/Andriod的前端及后台管理服务端的软件开发,主要实现注册登录、陪练展示、选择陪练、订单管理及服务评价等功能,并实现后台内容服务与统计管理。技术方法和路线是要求该系统按照需求阶段、设计阶段、开发阶段、测试阶段、上线阶段、产品交付售后维护期进行实现。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是要求该系统能够支持用户登录、自动定位、陪练展示、选择陪练、订单管理及服务评价,并实现职业信息录入管理、发票管理、意见反馈以及个人中心等功能,同时实现后台对各类内容及数据的维护、管理与统计。研究开发计划是:第一阶段完成需求分析。网田公司应于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向谷东网公司提交研究开发计划及UI设计。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进度计划(标注阶段性成果交付节点)。第二阶段代码编写、系统联调及测试工作。网田公司应在谷东网公司确认需求及UI设计并支付相应款项后的50个工作日内完成IOS、Andriod端及后台管理服务端的代码编写及系统联调、测试工作,并交付谷东网公司验收。第三阶段系统上线及运行维护工作。网田公司为谷东网公司提供自验收通过之日起6个月的免费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网田公司承诺维护期间能够在出现突发事件后4个小时之内作出恢复解决方案,包括系统Bug修改及系统技术咨询及支持,但不含新功能的增加与开发。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340000元。自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谷东网公司向网田公司支付第一笔费用102000元;网田公司提交双方确认的需求规格说明书及UI设计后的5个工作日内,谷东网公司向网田公司支付第二笔费用68000元;网田公司的开发成果(测试版)交付给谷东网公司,谷东网公司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向网田公司支付第三笔费用102000元;网田公司开发成果交付谷东网公司验收,验收包括AppleStore及Andriod产品上架,谷东网公司签署验收报告5个工作日内向网田公司支付第四笔费用68000元。合同履行期为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4月30日。技术成果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均归谷东网公司所有。违约与赔偿责任为:网田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和交付合同约定的项目,如因网田公司原因导致开发工作延时,谷东网公司有权要求网田公司作出补偿和采取补救措施,并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每延期一天,网田公司应向谷东网公司支付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如延期时间超过30日,谷东网公司有权终止合同,且网田公司应全额退回谷东网公司支付的研发费,谷东网公司保留向网田公司追加赔偿的权利。网田公司按照双方确认的需求规格说明书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因网田公司原因导致验收不合格,网田公司应在需求规格说明书范围内对出现的Bug进行修正,修正后仍未通过谷东网公司验收的,谷东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网田公司应退还已收款项,并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如谷东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每延期1个工作日,谷东网公司应向网田公司支付合同价0.5%的违约金;如延期时间超过30日,网田公司有权终止合同。验收的标准和方式: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达到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技术指标,按技术指标标准,采用测试验证方式验收,由谷东网公司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
该合同的附件为《生活服务APP开发项目功能及报价清单》。
2015年10月15日,谷东网公司向网田公司支付了102000元。2016年2月2日,谷东网公司向网田公司支付了68000元。
2016年1月7日,李岩向李群发送邮件,内容为“辛苦了,可以进行下一步开发了。”2016年3月17日,李群向李岩发送邮件,内容为“附件是今天上午项目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请审阅。”会议纪要的内容有“会议决议:项目按照既定计划继续执行,针对cms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完善;提供cms后台一个测试账户给客户,客户可有针对性的提出问题;目前项目的需求没有变化,与原定内容基本一致。”
2016年3月25日,李群向汪涛、李岩、李长龙、崔海涛的邮箱发送题目为“后台cms地址登录账号和密码”的邮件,邮件正文为“以下是后台cms的地址、登录账号和密码,请查收。”2016年4月14日,李群向汪涛、李岩、李长龙邮箱发送题目为“电灯泡—测试用例”的邮件。
测试版问题清单中记载的谷东网公司对于安卓、IOS及后台版本提出问题的时间最早为2016年5月3日。
2016年5月25日,网田公司致函谷东网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2016年6月29日,谷东网公司向网田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网田公司向谷东网公司返还已收取的费用、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2016年10月21日,网田公司在原审庭前谈话中提出的反诉请求中明确主张请求确认涉案合同解除。
原审庭审中,谷东网公司明确表示其主张合同解除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网田公司明确表示其主张合同解除的依据是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约定。
原审法院认为,谷东网公司与网田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及其附件《生活服务APP开发项目功能及报价清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解除涉案合同的问题;(二)网田公司是否违约;(三)谷东网公司是否违约;(四)涉案合同是否解除;(五)如果涉案合同解除,应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一)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解除涉案合同的问题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请求原审法院确认涉案合同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其中约定解除又分为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解除(即合意解除)和解除权人的解除(即单方解除)。这里的合意解除不仅包括双方当事人分别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还应当在实质上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个新的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废弃原合同关系,使双方当事人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也即,协议解除应当具有具体的内容,主要包括原合同已经履行部分是否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另外,协议解除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仍然需要满足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一般规则。
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虽然分别主张合同解除,但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完全相反的——均认为对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当事人主张合同解除的后果也是完全相反的——均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双方当事人主张合同解除的时间也是不同的,均以己方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为准。可见,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涉案合同的解除达成新的合同,而仅仅是分别主张各自的解除权。因此,不能以双方当事人均请求确认涉案合同解除,即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解除涉案合同。
(二)网田公司是否违约
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网田公司应当履行三个阶段的合同义务。谷东网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网田公司迟延交付IOS、Andriod端、未交付后台端以及交付的版本不符合测试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应当由网田公司承担其已经履行了前述合同义务的举证责任。
依据涉案合同的约定,网田公司应在谷东网公司确认需求及UI设计并支付相应款项后的50个工作日内完成IOS、Andriod端及后台管理服务端的代码编写及系统联调、测试工作,并交付谷东网公司验收。而交付开发成果(测试版)即属于第二阶段合同义务的内容。涉案合同还约定,如因网田公司原因导致开发工作延时,每延期一天,网田公司应向谷东网公司支付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如延期时间超过30日,谷东网公司有权终止合同,且网田公司应全额退回谷东网公司支付的研发费,谷东网公司保留向网田公司追加赔偿的权利。谷东网公司支付第二笔费用的时间为2016年2月2日,且在此之前的2016年1月7日,谷东网公司已向网田公司发邮件称“可以进行下一步开发了”,故网田公司应当于2016年4月18日前交付开发成果(测试版)。
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网田公司已于2016年3月25日将后台cms地址登录账号和密码发送给谷东网公司,故原审法院认为,网田公司已于2016年3月25日交付了涉案软件后台端。其次,谷东网公司已于2016年5月3日开始就涉案软件的IOS版、安卓版以及后台管理服务端提出问题,故原审法院认为,网田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前交付了涉案软件的IOS、Andriod端。综上,网田公司迟延15日交付涉案软件的IOS、Andriod端,构成违约。
此外,谷东网公司还主张网田公司交付的版本不符合测试要求。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依据合同体系解释的规则可以认定该测试版开发成果应当包括IOS版、安卓版以及后台管理服务端。涉案合同并未就测试版本应当达到的要求进行特别约定,根据通常理解,“测试版”应当是指供测试的版本,该版本是不完善的,有的可能存在功能缺陷,有的可能有Bug。故即使网田公司交付的开发成果存在谷东网公司所列问题,也不影响该版本构成测试版。故谷东网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三)谷东网公司是否违约
依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谷东网公司应当分四笔向网田公司支付费用。实际上,谷东网公司依约向网田公司支付了第一笔和第二笔费用,未支付第三笔和第四笔费用。依据涉案合同的约定,第三笔费用支付的条件是网田公司向谷东网公司交付开发成果(测试版)。
如前所述,网田公司至迟于2016年5月3日已将涉案软件IOS版、安卓版以及后台管理服务端的测试版交付给谷东网公司,故谷东网公司支付第三笔费用的条件已经成就。
谷东网公司主张交付形式应为交付IOS/安卓版、源代码、安装包、文档等,而不是仅能查看内容的第三方平台账号及密码。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文义解释,涉案合同并未就开发成果(测试版)的交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且实际上谷东网公司已就涉案开发成果提出问题,说明测试工作已实际展开,网田公司的交付方式是符合合同功能实现的方式。故谷东网公司的前述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谷东网公司还主张网田公司交付的开发成果不符合要求,导致验收不合格,构成违约,因而不应当支付第三笔合同款。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三笔费用的支付条件仅为交付开发成果(测试版),而并未要求该开发成果应当通过验收,故谷东网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谷东网公司应当在收到开发成果(测试版)后5个工作日内即2016年5月10日之前向网田公司支付第三笔费用102000元,谷东网公司未支付前述费用的行为构成违约。
此外,依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如因网田公司原因导致开发工作延时,每延期一天,网田公司应向谷东网公司支付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如延期时间超过30日,谷东网公司有权终止合同,且网田公司应全额退回谷东网公司支付的研发费,谷东网公司保留向网田公司追加赔偿的权利。而实际上网田公司交付开发成果(测试版)的时间为2016年5月3日,延迟了15日,谷东网公司可以据此主张网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该延期交付行为并不能成为谷东网公司不支付第三笔费用的抗辩事由。因此谷东网公司未支付第三笔费用构成违约。
(四)涉案合同是否解除
本案中,网田公司于2016年5月3日交付了开发成果(测试版)。依据涉案合同的第四条之(二)的约定,谷东网公司应当于5个工作日即2016年5月10日前向网田公司支付第三笔费用。依据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约定,如果谷东网公司于2016年6月10日前仍不支付第三笔费用,网田公司有权终止合同。而谷东网公司至今未向网田公司支付第三笔费用,符合涉案合同前述条款的约定,网田公司有权解除涉案合同。
网田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当庭提出的反诉请求中包含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即为解除合同的通知,且该通知即时到达谷东网公司。因此,原审法院确认,涉案合同及其附件自2016年10月21日起解除。
此外,谷东网公司亦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如前所述,网田公司的违约行为在于迟延15日完成代码编写并交付开发成果(测试版),依据涉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该违约行为并不会导致谷东网公司的相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未构成根本违约,故谷东网公司关于合同解除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五)涉案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网田公司已经履行了第一阶段的合同义务并交付了开发成果(测试版),谷东网公司已经履行了支付第一笔费用和第二笔费用的合同义务,属于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而且属于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情况。依据前述规定,对于已经部分履行的合同解除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中至少包括以下两种典型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部分履行的内容对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独立意义,例如按日向餐馆供应蔬菜,正常履行一段时间后合同解除,其法律后果应当为:(1)已经供应的蔬菜按照约定的价格标准付款;(2)尚未供应的蔬菜不再供应且不必支付这部分蔬菜的对价;(3)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过错方向对方赔偿损失。第二种情况是部分履行的内容对于合同目的的实现不具有独立意义,例如量身定作服装,完成的服装不符合委托人的身材,但可能符合其他人的身材,完成的服装即使不具有定作合同约定的价值,但肯定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除非双方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否则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当为:(1)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委托方已经向受托方支付的款项应全部退还给委托方;(2)受托方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3)如果委托方也有违约行为,则委托方也应向受托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4)上述三笔款项在符合抵消的条件下可以抵消;(5)已经产生的成果归属于受托方。
在本案中,谷东网公司委托网田公司进行技术开发,已经完成的内容未经验收合格,亦未上线运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于前述第二种典型情况,应当产生第二种典型情况的法律后果。鉴于谷东网公司存在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网田公司亦存在违约行为,因此,网田公司应当向谷东网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合同费用170000元,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已经开发完成的成果归属于网田公司。
网田公司主张谷东网公司赔偿损失102000元,主张的依据是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损失,并同时主张违约金1122元。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见,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即是对因违约产生的实际损失的预先约定,故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应同时获得支持,且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本案中,依据合同的约定,如谷东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每延期1个工作日,谷东网公司应向网田公司支付合同价0.5%的违约金。网田公司据此主张自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5月21日的违约金1122元,具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此外,网田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谷东网公司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故对其关于谷东网赔偿损失102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谷东网公司依据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约定,主张网田公司就其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68000元。对此原审法院认为,网田公司的违约行为为延期15日完成代码编写及交付开发成果(测试版)。一方面,该迟延履行行为的迟延期限较短,仅为15日,且谷东网公司未举证证明该迟延履行行为对其合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另一方面,网田公司迟延履行的仅是部分合同义务而非全部合同义务。综上,原审法院认为谷东网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仅有部分事实依据,数额过高,酌情降低为10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谷东网公司与网田公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及其附件《生活服务APP开发项目功能及报价清单》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解除;(二)网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谷东网公司返还170000元;(三)网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谷东网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四)谷东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网田公司支付违约金1122元;(五)驳回谷东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网田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4870元,由谷东网公司负担2870元,由网田公司负担2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由网田公司负担500元,由谷东网公司负担681元。
二审中,谷东网公司提交了网田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发送给谷东网公司的《关于要求支付生活服务APP项目款的函》作为二审新证据。网田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双方均确认,经双方合意,变更合同履行期限,网田公司应于2016年4月22日之前交付第二阶段成果。
网田公司提交的蒲公英平台的版本信息记录中,显示安卓版本第一次上传(Build1)日期为2016年4月13日,IOS版本则仅显示了从第29次(Build29)到33次(Build33)上传的记录,其中第29次上传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
本院认为,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一)网田公司是否存在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二)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以及如果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后果。
(一)关于网田公司交付开发成果是否迟延
经二审庭审查明,网田公司与谷东网公司均认可,网田公司应不晚于2016年4月22日完成开发成果的交付。双方分歧在于网田公司交付开发成果的具体时间,其中对于网田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已交付涉案软件后台端并无异议,具体分歧为交付IOS版本和安卓版本的时间。网田公司认为,其在2016年4月14日已经完成交付,谷东网公司认为,IOS版本的最早更新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故仅能认定2016年5月18日是完成交付时间。原审法院对此认定,谷东网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开始就涉案软件的IOS版本、安卓版本以及后台管理服务端提出问题,故能够认定至迟在该日,网田公司已完成交付。经审查,本院认为,首先,根据网田公司提交的蒲公英平台的版本信息记录,安卓版本最早的上传记录为第29次,上传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也即谷东网公司据以主张网田公司完成交付的时间。从常理推断,在此之前,网田公司已多次上传过更新版本,但第一次上传时间不明。其次,从双方往来函件和邮件的内容看,谷东网公司多次声称,网田公司至2016年5月13日才完成交付,网田公司则多次表明,其于2016年4月中旬已经完成交付。因双方各执一词,且都无法提交证据证明确切的交付时间,原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证实的谷东网最早对两个版本提出问题的时间,认定该日为网田公司完成交付的时间并无不当。网田公司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2016年4月14日已经完成交付,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因网田公司晚于约定的2016年4月22日完成交付,已构成延期交付的违约行为,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应当每延期一天,向谷东网公司支付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因网田公司延期交付未超过30天,依据合同约定,该延迟交付行为并不能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二)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以及合同解除的后果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首先,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以及解除日期的确定。网田公司主张,依据涉案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的约定,在谷东网公司迟延支付超过30天的情况下,其于2016年5月25日发出通知,函告谷东网公司解除涉案合同,涉案合同应于2016年5月25日解除。对此,本院认为,依据涉案合同约定,在谷东网公司收到开发成果(测试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网田公司支付第三笔费用102000元,截止目前,谷东网公司未支付该笔费用,逾期早已超过一个月,已经成就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网田公司有权依约行使解除权。
关于解除日期,一方面,根据现有证据,仅能认定网田公司至迟于2016年5月3日完成了开发成果的交付,其在5月25日通知解除合同,谷东网公司尚未延迟付款超过30日,约定解除的条件尚未成就,该通知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2016年6月3日后网田公司亦未再单方通知谷东网公司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在网田公司发出解约通知之后至当年6月初,双方仍在就合同继续履行进行磋商,网田公司也作出了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综合上述情况,原审法院以2016年10月21日网田公司在原审当庭提出的反诉请求中包含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为由,认定涉案合同于2016年10月21日起解除并无不当。网田公司所提涉案合同应于2016年5月25日解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涉案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网田公司存在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谷东网公司有权要求网田公司依约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因谷东网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网田公司延迟交付开发成果11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给其造成了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其不能以网田公司迟延交付为由豁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的义务。谷东网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是涉案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并最终因迟延付款而被解除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合同解除的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网田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涉案合同,谷东网公司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就履行情况来看,网田公司虽存在迟延交付开发成果的违约行为,但该违约尚不构成严重违约,在案证据反映,网田公司交付后,针对谷东网公司提出的问题,一直积极回馈,并未明显怠于履行开发义务。鉴于网田公司已经基本完成软件开发工作,并实际交付了开发成果,其获得谷东网公司支付第三笔102000元合同款项的条件已经成就,谷东网公司拒绝按约履行支付义务,使网田公司未能取得合同正常履行所能取得的全部价款,给网田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应当赔偿网田公司的损失。考虑到软件并未完成验收,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合同解除后,网田公司无需继续对软件进行修正、维护,其客观上减少了需要付出的劳动,同时考虑到双方互有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应相互承担违约责任,综合权衡合同履行的进度、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等情况,本院酌定,由谷东网公司支付网田公司102000元,网田公司已经获得的价款无需返还,谷东网公司无需支付合同尾款68000元,谷东网公司和网田公司各自延期履约的违约责任也不再另行承担。
本案涉案合同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网田公司系根据谷东网公司的特定需求,为其定制开发计算机软件,该软件开发完成后,仅能适用于谷东网公司的商业需求。原审法院以部分履行的内容对于合同目的的实现不具有独立意义为由,判决开发成果归网田公司,网田公司返还谷东网公司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双方各自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延期履约的违约金,未能正确判定双方在合同解除中的过错和责任,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网田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7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北京谷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02000元;
三、驳回北京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北京谷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其他反诉请求。
如北京谷东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870元,由北京谷东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由北京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北京谷东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30元,由北京谷东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北京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焦  彦

审 判 员  佘朝阳

审 判 员  魏  磊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乐

书 记 员  韩  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256号

案  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佘朝阳、魏 磊

 

法官助理:刘乐

书记员:韩丰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26日

关 键 词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约定解除;违约责任;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谷东网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7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北京谷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02000元;

三、驳回北京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法律问题

互有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问题

裁判观点

网田公司存在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谷东网公司有权要求网田公司依约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因谷东网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网田公司延迟交付开发成果11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给其造成了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其不能以网田公司迟延交付为由豁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的义务。谷东网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是涉案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并最终因迟延付款而被解除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合同解除的责任。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