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谷东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7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谷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2号楼4层406-1。

法定代表人:王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8号楼二层219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柴青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该公司经理助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谷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东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田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谷东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网田公司所提交的软件在未系统联调的情况下,无法达到满足《电灯泡应用需求规格说明书》要求的目的,不应将该版本认定为合同约定的测试版软件。二审法院对谷东网公司支付第三笔合同款条件己成就的认定错误。(二)《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第二阶段工作成果是网田公司向谷东网公司交付一个经过系统联调、测试工作后的IOS、Android端软件。网田公司至今未进行过系统联调、测试工作,已构成根本违约,谷东网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二审法院认定网田公司已交付工作成果,并认定应由谷东网公司承担合同解除责任的认定错误。(三)交付的工作成果应是开发方提供IOS/Android端、服务端程序源代码及相关开发文档,但网田公司至今未向谷东网公司交付任何源代码及开发文档。二审法院对此未进行认定,导致谷东网公司支付了80%的研发经费和报酬,却没有得到任何开发成果,严重显失公平,谷东网公司同样存在人力成本损失,请法院予以纠正。(四)二审判决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裁决的情况。网田公司一审及二审期间主张谷东网公司支付价款102000元的性质及依据不同,不应被认定为相同诉讼请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及第十一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谷东网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二审法院判决谷东网公司支付网田公司价款102000元是否正确。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于2016年10月21日起解除并无不当。关于涉案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网田公司存在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谷东网公司有权要求网田公司依约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因谷东网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网田公司迟延交付开发成果11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给其造成了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其不能以网田公司迟延交付为由免除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的义务。谷东网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是涉案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并最终因迟延付款而被解除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合同解除的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网田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涉案合同,谷东网公司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就涉案合同履行情况而言,网田公司虽存在迟延交付开发成果的违约行为,但该违约尚不构成严重违约,在案证据显示,网田公司交付后,针对谷东网公司提出的问题,一直积极回馈,并未明显怠于履行开发义务。鉴于网田公司已经基本完成软件开发工作,并实际交付了开发成果,其获得谷东网公司支付第三笔102000元合同款项的条件已经成就,谷东网公司拒绝按约履行支付义务,使网田公司未能取得合同正常履行所能取得的全部价款,给网田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应当赔偿网田公司的损失。二审法院考虑到软件并未完成验收,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合同解除后,网田公司无需继续对软件进行修正、维护,其客观上减少了需要付出的劳动,同时考虑到双方互有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应相互承担违约责任,综合权衡合同履行的进度、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等情况,二审法院酌定由谷东网公司支付网田公司102000元,网田公司已经获得的价款无需返还,谷东网公司无需支付合同尾款68000元,谷东网公司和网田公司各自延期履约的违约责任也不再另行承担并无不当。谷东网关于交付的工作成果应是IOS/Android端、服务端程序源代码及相关开发文档的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网田公司在一审及二审期间均请求谷东网公司赔偿102000元,谷东网公司关于二审判决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裁决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谷东网公司所提齐小琴及栗鹏劳动合同不能证明二审判决不当。

综上所述,谷东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谷东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钱小红

审判员  江建中

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