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322执329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322民初6033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砼款65885元及利息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案与另案[执行案号为(2020)闽0322执655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19)闽032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的案由均为金钱给付,所要执行对象债务人、特定标的物有所交叉。为了便于对执行标的物的统一处置,提高执行效率,将本案[执行案号为(2020)闽0322执3292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19)闽0322民初6033号民事判决]合并至另案[执行案号为(2020)闽0322执655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19)闽032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322民初60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志铿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黄培添
书记员  林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