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22民初4500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系被告***的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住仙游县。
第三人: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址:仙游县鲤南镇城南新区C2小区3号地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315460108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8元,减半收取计239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严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