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22执6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西山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308795X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城南新区C2小区3号地块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315460108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闽032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给***欠款175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及执行费;被执行人福建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发现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243468.58元,本院已裁定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闽B×××××揽胜运动牌机动车一部,本院已裁定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此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32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