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道与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426民初78号 原告:**道,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3154601086,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城南新区C2小区3号地1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城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260037725168,住所地福建省***西城镇七口街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原告**道与被告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樟、被告***西城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尚欠工程款285,949元;2.判令***西城镇人民政府对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尚欠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直接给付责任;3.由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城镇人民政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3日,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城镇人民政府签订《西城镇和平等3个村2015年旧村复垦工程承包合同》,同日,**道也与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班组承包协议书》,合同和协议书具体约定了工程概况等内容。整个工程施工从正式开工到竣工进展顺利,通过验收合格后进行了工程结算,经审核,***西城镇人民政府在该项目应支付工程款285,949元给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但其至今才支付50,000元工程款,尚欠235,949元工程款。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到50,000元工程款后没有支付给**道,尚欠**道工程款285,949元,造成其较大的经济损失。 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 ***西城镇人民政府辩称,其已支付给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元,诉讼费应由该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3日,***西城镇人民政府作为发包方(甲方),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双方签订《西城镇和平等3个村2015年旧村复垦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载明该项目于2018年3月21日通过公开招标,由乙方中标。一、工程概况:西城镇和平等3个村2015年旧村复垦工程,位于和平、郑庄、湆头三个行政村,项目规模为54.98亩,实际可新增耕地为54.98亩,主要包括复垦区内土方平整6345.55m³,客运表土(0-0.5km)3837.4m³,客运表土(0.5-1.0km)8593.93m³,地面物清理2676.6m³,旧村拆除2796m³,***筑94.56m³,具体要求平整后的耕地要确保水源到位,耕地整畦后必须种植水稻,并派专人负责管理。二、工程质量及工期要求1.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西城镇和平等3个村2015年旧村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的有关标准,并确保顺利通过各级有关部门验收,同时无条件接受招标方的监督;2.工期:为60天(自合同签订之日算起),中标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工程项目,不得无故私自延长工期。三、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1.包工包料及含税为5996元/亩;2.付款方式:待工程结束后,经市级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后付60%,省级国土部门验收通过后付30%,剩余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一年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付清(如若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中标方无条件修复);3.合同履约保证金15,000元,待工程完工后无息退回;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本工程的质量和工期进行监督…五、违约责任。1.乙方施工中,不按规范技术或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不符合要求,验收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无偿返工;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履行,若有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2018年3月26日,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工程项目承包负责人**道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工程项目内部班组承包协议书》。协议书载明,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西城镇等和平3个村2015年旧村复垦项目与**道合作施工。一、工程概况:1.工程项目名称:***西城镇等和平3个村2015年旧村复垦;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3.工期60天,自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5月23日止;4.质量等级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5.工程造价约328,580元(最终以结算为准)…六、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在业主已将进度款拨付到甲方账户的情况下,甲方扣除税费外未按约定时间给乙方拨款,或将工程款挪作他用,导致影响工程进展,给乙方带来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违约责任:(1)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至符合要求并承担主合同约定的相应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等。2019年1月30日,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城镇人民政府达成《工程结算书》,载明***西城镇和平等3个村2015年旧村复垦工程结算价292,659元。2019年4月15日,***西城镇人民政府对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案涉工程审核,各方达成(2019)第037号审核意见书,该工程送审造价292,659元,核减造价6710元,核定造价285,949元。此后,***西城镇人民政府已支付给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款50,000元,其余工程款尚未支付,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支付给**道案涉的工程款。以上事实有各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及**道提交的《中标通知书》、《西城镇和平等3个村2015年旧村复垦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项目内部班组承包协议书》、《工程结算书》、《审核意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标后作为承包方,将西城镇和平等3个村2015年旧村复垦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道,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道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班组承包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因案涉工程于2019年1月份竣工验收合格,各方对该工程质量均没有异议,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道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对其欠付的285,949元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西城镇人民政府作为发包方只在其欠付工程价款即235,949元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道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道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道工程款285,949元; 二、***西城镇人民政府在其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9元,减半收取2794.5元,其中2058元由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城镇人民政府负担,其中736.5元由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