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81民初261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泓(韶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泓(韶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韶关市明如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亨泰花园6号楼103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富景天策(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20层201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韶关市明如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富景天策(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2022年1月19日,原告***以其与被告韶关市明如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47.75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23.9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523.8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曾 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