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5民初1595号
原告:甘肃姑苏黄莆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兰州国际家居建材博览城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332180255N。
法定代表人:易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栋,系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重洋,系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海建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楼**码91632900MA7523YN8R。
法定代表人:何金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贤,男,汉族,1987年8月4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俭,男,汉族,1978年2月9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
原告甘肃姑苏黄莆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建源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甘肃姑苏黄莆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青海建源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姑苏黄莆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海建源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青海建源药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姑苏黄莆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甘肃姑苏黄莆净化工程能有限公司预交),由甘肃姑苏黄莆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粉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