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财保38号
申请人:天水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罗天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奧珍,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姑苏黄莆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易强。
申请人天水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姑苏黄莆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招商银行兰州安宁支行账户XXX内存款X元。申请人天水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保额为X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水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甘肃姑苏黄莆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招商银行兰州安宁支行账户XXX内存款X元。
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80元,由申请人天水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陆丽莉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石慧云
书 记 员 杜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