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35民初403号之一
原告:重庆联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1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73387318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2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重庆联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联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8.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蒲海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向国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