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联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5民初352号
原告:重庆联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73387318E。
法定代表人:张前彬。
被告:***,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重庆联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同月28日以与被告有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联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28.00元,减半收取113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生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书春
书 记 员 谭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