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格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玉泽经贸有限公司、济南市古格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2526号
申请人:济南市玉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吕花园商业街内街沿街楼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6MA950U4J04。
法定代表人:张英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古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吕花园社区内街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6MA3UUM521M。
法定代表人:孟光香,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际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南报业大厦B座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PKLH93B。
法定代表人:刘士荣,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德盛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凤岐路1956号尚东花园8号楼1-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949BGT56。
法定代表人:李兴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鑫辰大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长发中路8号A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MPYEX5。
法定代表人:蒋凤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沈阳霍普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金枫街75-1号0301-G0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55535388A。
法定代表人:刘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格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市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西关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DNKKU24。
法定代表人:付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南市玉泽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际都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德盛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辰大海电子有限公司、沈阳霍普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格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市玉泽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55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