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格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玉泽经贸有限公司、山东际都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3203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玉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商业街内沿街楼中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际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南报业大厦B座18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德盛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1956号尚东花园8号楼1-9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鑫辰大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杨美社区长发中路8号A2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75-1号0301-G00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格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西关坡。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博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6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16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准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本案终结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16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展 兵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