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民初5677号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发。
被告:沈阳飞享星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149-2号(1-5-1)。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格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西关坡。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1号西区商业B2栋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格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飞享星空科技有限公司、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实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马 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