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普林鑫泰塑木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普林鑫泰塑木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安新区贵红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黔0403民初970号
原告贵州普林鑫泰塑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安新区贵红农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吴松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自身客观原因导致不能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普林鑫泰塑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0元,原告申请减少并经本院院领导批准收取2125元,由原告贵州普林鑫泰塑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礼武 人民陪审员  袁 飞 人民陪审员  邓 艳
书 记 员  杨 韵 书 记 员  陈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