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普林鑫泰塑木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园尚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普林鑫泰塑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民辖终750号
上诉人四川园尚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普林鑫泰塑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7)黔0181民初2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园尚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加盖的章系他人伪造,因此该份合同无效,约定管辖的条款应属无效。上诉人主要办公地及公司所在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本案应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证据材料显示,双方于2015年6月15日签订的《贵州普林鑫泰塑木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中第十条明确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同时在该合同的首页载明了“合同签订地点:贵州省清镇市”,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约定管辖的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约定。上诉人诉称该份合同加盖的章系他人伪造的理由属于实体审查范围,且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作为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晓智 审判员  隋凤清 审判员  石 勇
书记员  冉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