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普林鑫泰塑木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普林鑫泰塑木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6923号 原告:***,男,199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告:贵州普林鑫泰塑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开发区(******团结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安新区贵红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安新区高峰镇普马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贵州普林鑫泰塑木科技有限公司、贵安新区贵红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