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6923号
原告:***,男,199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告:贵州普林鑫泰塑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开发区(******团结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安新区贵红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安新区高峰镇普马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贵州普林鑫泰塑木科技有限公司、贵安新区贵红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