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403民初116号之一
原告:贵州普林鑫泰塑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6920960X9。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安新区贵红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RCN65G。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贵州普林鑫泰塑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安新区贵红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庭审后,判决宣告前,原告以其所备证据尚不充分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普林鑫泰塑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6元,由原告贵州普林鑫泰塑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