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普林鑫泰塑木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普林鑫泰塑木科技有限公司、丹江口市千岛画廊景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381执84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普林鑫泰塑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经济开发区(双流镇刘育村团结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6920960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江口市千岛画廊景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牛河林区五谷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06353150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普林鑫泰塑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江口市千岛画廊景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81民初1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贵州普林鑫泰塑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丹江口市千岛画廊景区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5925.77元,违约金90000元,被执行人丹江口市千岛画廊景区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620元、执行费5839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状况表,提示执行风险。
3.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丹江口市千岛画廊景区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丹江口市千岛画廊景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贵州普林鑫泰塑木科技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经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381民初114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贵州普林鑫泰塑木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丹江口市千岛画廊景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丹江口市千岛画廊景区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