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302民初4690号
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对原告***与被告贵州宜阳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黔0302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8)黔0302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书中“(2016)”补正为“(2018)”。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