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联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凤执字第00001-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联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安国。
委托代理人朱凤玲,系凤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春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宝民二终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07225.35元,承担诉讼费5934元,执行费4595元,并承担迟延履行金9216元,共计326970.35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于2014年1月27日履行全部义务,向本院交付案款等326970.3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宝民二终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旭
审 判 员  张小斌
代理审判员  孙伟强

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