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1民初433号
原告:河北狮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传媒大厦9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3084910967
法定代表人:戈凯,董事长。
被告:沧县兴济污水处理厂,住所地沧州市沧县兴济镇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MA09QQ016P。
法定代表人:杨欣然。
第三人:刘玉飞,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原告河北狮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县兴济污水处理厂、第三人刘玉飞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经审查,该案涉及的有关问题,需要审计核算,当事人没有提供该类书证。又经审查,该案正由政府部门协调解决。因此,此案宜非诉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审判长 李兴昌
审判员 靳增全
审判员 刘 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