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4财保68号
申请人:***,男,1983年5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市赤城县。
被申请人:河北狮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传媒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3084910967。
法定代表人:戈凯,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昭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市经济开发区清水河南路**左岸国际写字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MA08EF976N。
法定代表人:王守军,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赵永军,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住***市,住***市赤城县>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狮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沽源县处应收的70万元工程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狮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沽源县处应收的70万元工程款。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全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