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524执2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兰州蓝天环保锅炉辅机厂,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山县供热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山县。
法定代表人:*全武,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兰州蓝天环保锅炉辅机厂与武山县供热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武山县供热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行62001630301051******账号的存款,现被执行人武山县供热公司已履行完毕所有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山县供热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行62001630301051******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