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524执2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蓝天环保锅炉辅机厂,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山县供热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山县。
法定代表人:*全武,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兰州蓝天环保锅炉辅机厂与武山县供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武山县供热公司至今未履行(2019)甘0524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武山县供热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行62001630301051******账号的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