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蓝天环保锅炉辅机厂

兰州蓝天环保锅炉辅机厂与武山县供热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524财保1号
申请人:兰州蓝天环保锅炉辅机厂,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大浪沟20号。
投资人:***,职务: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山县供热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山县城关镇宁远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全武,职务:经理。
申请人兰州蓝天环保锅炉辅机厂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山县供热公司银行存款24303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武山县供热公司相当于243032元的其它财产。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以下财产线索:1.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武山县城关分理处,账号×××;2.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天水市武山支行,账号×××;3.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行,账号×××。申请人兰州蓝天环保锅炉辅机厂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编号:×××保单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24303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蓝天环保锅炉辅机厂与被申请人武山县供热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山县供热公司银行存款243032元,银行开户信息:1.中国农业银行武山县城关分理处,账号×××,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天水市武山支行,账号×××,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行,账号×××。期限一年,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武山县供热公司相当于243032元的其它财产,期限二年,2019年1月3日至2021年1月2日。
案件申请费1735元,由申请人兰州蓝天环保锅炉辅机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闫晓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越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