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景画综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经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发置业分公司与陕西景画综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西安经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民辖终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经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发置业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路**蓝天中心**。
负责人:范维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兵,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婕,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景画综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含光南路**怡和国际大厦**604
法定代表人:马天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文妮,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星,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安经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中段**白桦林国际****
法定代表人:彭晓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兵,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婕,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经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发置业分公司(以下简称经发置业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景画综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画公司)及原审被告西安经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发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发置业分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6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截止上诉人收到景画公司起诉状,上诉人已按双方结算协议将案涉工程款3640305元(含5%质保金182015.25元在内)足额支付给景画公司,仅剩履约保证金21.23万元因景画公司未办理退款手续而未退还。本案案涉标的额远远达不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000万元的受案标准。(二)景画公司第4项要求支付质量保证金的诉请已包含在其第2项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请内,系重复主张。(三)景画公司提交的借款协议约定年息为30%,然而其诉请主张的年息分别高达72.97%、44.73%、34.09%,如此高的利率与其提供的证据不相符合,违背基本常识,明显是通过虚高利息损失的做法虚高诉请金额,规避法院级别管辖。(四)景画公司民间借贷的本金1000万元,远超案涉工程总造价。且景画公司并未提供出借时的银行转账凭证和还款记录证明借款实际发生,1000万元的借款用现金支付不现实。
景画公司答辩称,景画公司一审诉请的金额已超过3000万元,符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上诉人经发置业分公司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景画公司向外借款1000万元并支付高额利息用于垫付工程款,该损失实际是由经发置业分公司造成的,故要求由经发置业分公司来支付并无不当,景画公司并未虚高诉讼标的额恶意规避管辖,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针对级别管辖异议提起的上诉案件,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景画公司一审诉请是否存在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问题。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景画公司一审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工程结算审核表》、《工程结算审定单》并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停窝工损失、履约保证金、质量保修金及利息等共计30116690元。其中工程款为6036737.7元,停窝工损失1445334元,迟延利息损失20084495.5元,履约保证金212300元,利息损失1471798.98元,质量保修金375042.067元,利息损失490981.73元,上述利息损失共计22047276.21元。经查,双方于2009年9月23日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2122916.38元,景画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出具的结算书显示结算总价为7500841.34元。2017年9月15日,双方签订的《工程结算审核表》显示送审造价为6311118元,审定造价为3640305元。经发置业分公司提交了2017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的对账单及相应进账单,显示从2010年5月27日至2014年1月21日共支付款项为1464103.64元。本案中,景画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为600万余元,而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高达2204万余元,其解释为因垫付工程款而向民间借贷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并非仅是以下欠工程款计算而得出的损失,但原审中其对诉请的各项损失存在高额的利息无法进行合理解释,亦未存在有高额损失的极端情形,故景画公司诉请的3000万余元诉讼标的额明显缺乏证据支撑。上诉人经发置业分公司主张景画公司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辖区,结合本案诉讼标的额,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6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武江海
审判员  王彩萍
审判员  郭 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