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景画综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景画综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929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泾阳县。
被告:陕西景画综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马天珍,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景画综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后244.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孟  元  元
 
二〇二一 年 三月 十一日
 
书  记  员   邢  彤  丹
 
 
打印:相丽华          校对:曹娅楠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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