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929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泾阳县。
被告:陕西景画综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马天珍,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景画综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后244.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孟 元 元
二〇二一 年 三月 十一日
书 记 员 邢 彤 丹
打印:相丽华 校对:曹娅楠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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