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干细胞集团海南博鳌附属干细胞医院有限公司、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终82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干细胞集团海南博鳌附属干细胞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
法定代表人:章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雪玉,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颖,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徐红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仁耀,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干细胞集团海南博鳌附属干细胞医院有限公司、上诉人苏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干细胞集团海南博鳌附属干细胞医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苏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干细胞集团海南博鳌附属干细胞医院有限公司、上诉人苏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干细胞集团海南博鳌附属干细胞医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准许上诉人苏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0元,由上诉人中国干细胞集团海南博鳌附属干细胞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75元,由上诉人苏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康威
审 判 员 刘海邑
审 判 员 徐 庆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沈 宸
书 记 员 张蓉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