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4民初3418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干细胞集团海南博鳌附属干细胞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
法定代表人:章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雪玉,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阳,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王正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壬戌,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干细胞集团海南博鳌附属干细胞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干细胞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干细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雪玉、陆春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壬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干细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返还预付款347,542.20元;2、判令**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应返还的预付款347,542.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4.35%自2017年1月23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事实和理由:经案外人高瞻撮合,干细胞公司与**公司于2016年12月3日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公司承包中国干细胞集团海南博鳌附属干细胞医院公司装饰装修的设计工作。设计内容有建筑幕墙专业设计、室外及园林景观设计及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设计范围包括:A栋B1F-5F、B栋B1F-4F、C栋B1F-3F及所有电梯厅。设计合同签订后,干细胞公司按约向**公司支付了预付款347,542.20元,但**公司一直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未进行设计工作。为避免损失扩大,双方于2017年11月21日签订《和解协议》,协议解除设计合同。导致设计合同解除的责任在**公司,故要求**公司返还预付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公司辩称,不同意干细胞公司的诉请。双方在签订《和解协议》前,**公司已履行了设计合同项下的大部分义务。干细胞公司除支付预付款外,还应支付剩余设计咨询费。故**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干细胞公司支付设计咨询费1,291,807.80元。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设计合同后,由于干细胞公司始终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更没有经过图审的合法的建筑施工图、施工许可证等四证,且迟迟不向**公司提供设计任务书等书面文件,导致**公司的设计工作迟迟无法开展,造成大量的人力损失及经济损失。此后,干细胞公司只是通过口头形式提出一些设计要求和任务,无整体成熟的投资预算及思路且不断更改,导致**公司大量返工和重复劳动。在缺少材料情况下,**公司经过沟通于2017年完成了设计合同项下幕墙、景观的方案及施工图,完成室内装饰设计方案及大部分施工图。但干细胞公司除了预付款外,未支付剩余款项。2017年11月21日,双方签署《和解协议》解除了设计合同。**公司已完成了设计合同项下大部分工作,干细胞公司应支付所有的设计咨询费。
干细胞公司对**公司的反诉辩称,**公司未向干细胞公司提交符合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方案、文本和施工图等,未完成设计任务。高瞻与干细胞公司洽谈承包时含施工与设计,高瞻以**公司名义签订设计合同,以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室内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因**公司与室内公司均未履行合同义务,干细胞公司与**公司、室内公司解除了合同。解除设计合同后,干细胞公司将设计工作重新委托处理,干细胞公司施工所依据的设计图纸与**公司所提交法院的所谓设计图纸完全不一致,干细胞公司完全没必要增加成本再委托进行设计。本案是因**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未进行设计工作构成严重违约,干细胞公司才提出解除设计合同,干细胞公司是否取得四证并不影响**公司开展设计工作。**公司自称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干细胞公司不予认可。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6年12月3日,干细胞公司(委托方、甲方)与**公司(承接方、乙方)签订设计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名称为中国干细胞集团海南博鳌附属干细胞医院,设计内容为建筑幕墙专业设计、室外及园林景观设计、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家具软装设计、艺术品陈设设计、室内绿化布置设计),设计范围为A栋B1-5F、B栋B1-4F、C栋B1-3F及所有的电梯厅;甲方于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设计任务书、市政配套管线资料、全套建筑施工图;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咨询文件:1、景观设计: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内交付景观初步设计方案、文本,方案经甲方确认后20天交付景观施工图(含水、电、结构),2、幕墙设计: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内交付幕墙方案设计,方案经甲方确认后3天交付幕墙施工图排版及预埋件图,方案经甲方确认后10天交付全套幕墙施工图,3、室内设计: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交付一楼及五楼、层流室方案设计文本,方案确定15个工作日内交付一楼及五楼、层流室扩初设计,扩初设计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交付一楼及五楼、层流室施工图(含水、电、风),2017年2月28日前交付其它部位方案设计,方案确定20个工作日内交付其它部位扩初设计,扩初确定20个工作日内交付其它部位施工图;甲方应支付设计咨询费1,639,350元,本合同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设计咨询费的20%作为预付款计327,870元,乙方提交各分项正式设计方案并经甲方确认后七日内,甲方支付对应设计内容的设计咨询费的30%,金额按各分项设计费进行计算,乙方提交各分项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七日内,甲方支付对应设计内容的设计咨询费的40%,金额按各分项设计费进行计算,余款10%待甲方施工结束通过验收七日内一次付清,以上付款除预付款外,均按分项设计费支付;收费计算标准按收费约定的协议优惠价进行收取,景观设计按9元/㎡、面积按18,350㎡计取,幕墙按9元/㎡、面积按10,000㎡计取,室内装饰设计按75元/㎡、面积按18,456㎡计取(本项目为优惠价,故税金由甲方承担,税率6%);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咨询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咨询费的全部支付等。
2017年1月23日,干细胞公司向**公司支付设计咨询费347,542.20元(含税费)。期间,**公司进行了设计工作。
2017年11月21日,干细胞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2016年12月甲方因“海南博鳌干细胞医院”工程与乙方签订了设计合同,甲方已支付预付款347,542.20元,时至2017年10月,现双方共同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甲方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同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协议解除设计合同,二、关于设计合同的结算,双方事后协商,如协商不成,自愿通过诉讼解决,三、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字生效,**公司未出具授权委托书,高瞻作为受联系人,承诺在11月28日前由**公司盖章寄回等。
2017年11月,干细胞公司与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作框架协议》,将海南博鳌附属干细胞医院后续工程的施工建设以设计带总承包方式交由七建公司进行。
二、**公司就其反诉提供了下列证据,干细胞公司发表了质证意见:1、平面图(由金魏名签字及干细胞公司合同专用章、李华签字)、景观设计方案(由章毅签章)、室内设计方案(由王磊签字),证明**公司交付了部分设计方案,干细胞公司也已确认。干细胞公司认为平面图出具方并非**公司,金魏名、李华、王磊是干细胞公司外聘人员,但因已离职等原因签字真实性无法核实;章毅签章是影印件,不是真实印章。2、幕墙施工图、景观施工图及相关文件、室内装饰施工图及相关文件的光盘,证明**公司已完成相关施工图的设计。干细胞公司对真实性均有异议,认为文件修改时间可以人为设定,且不能证明已向干细胞公司交付。3、与金魏名的微信记录、签收单、审核意见通知书及设计阶段成果签收确认单(均为复印件),证明**公司已交付幕墙施工图且符合要求。干细胞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且证据内容本身矛盾。4、李华签收的函件及干细胞公司工程项目部印章使用与管理的若干说明(印章为复印件),证明幕墙图纸、景观图纸已完成,装饰图纸须干细胞公司进一步提供设计变更图纸,否则**公司无法继续进行设计,李华为干细胞公司项目人员。干细胞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无法进行核实。
干细胞公司与室内公司间就施工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发生争议,也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8)沪0114民初16258号],室内公司施工完成总承包公司中的小部分的装饰、安装工程后即因故停工,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干细胞公司与**公司间签订的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2017年11月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解除了设计合同,设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公司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干细胞公司应就相关费用予以结算。**公司提供了设计方案及签收记录等相关证据,干细胞公司虽有异议,但对于其中部分签字人员身份予以认可,故本院确信**公司应已完成了设计合同中部分设计工作。干细胞公司与**公司并未对完成的设计工作进行结算,根据**公司所提供的设计方案等材料、干细胞公司与室内公司间施工合同履行程度,结合设计合同的收费约定,本院认为干细胞公司预付款部分与**公司所完成的设计工作相当,故干细胞公司要求**公司返还预付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同样,对于**公司要求干细胞公司支付剩余设计咨询费的反诉请求,没有相应事实依据,本院也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中国干细胞集团海南博鳌附属干细胞医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苏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347,542.2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苏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要求反诉被告中国干细胞集团海南博鳌附属干细胞医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咨询费1,291,807.80元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6,513元,减半收取3,256.50元,由干细胞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8,213元,由**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熙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康雅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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