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佑林泛太(昆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民终77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1号1-1001室-1-10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上盈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沿沪产业带机场路南5A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霄汉、**,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林泛太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3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后转为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3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19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周红
审判员*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