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太仓新商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585民初7701号 原告:苏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上海东路1号1-1006室-1-1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651513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新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朝阳西路199号时代广场1幢197-2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667510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昶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5073320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太仓新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商公司)、上海昶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祎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昶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新商公司支付《勘测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费29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6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95倍,自2022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新商公司支付《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费45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5倍,自2022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祎公司对被告新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公司明确其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逾期付款利息主张148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公司与被告新商公司之间因中惠·金钻国际项目合作,分别于2018年12月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适用于规划、建筑方案设计阶段)、2019年1月签订《勘测设计合同》、2019年9月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适用于方案深化、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其中2018年12月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新商公司已付清合同款项。2022年6月25日,双方签订《解除协议》,被告新商公司确认结欠原告**公司设计费479600元。原告**公司已经按约向被告新商公司开具了对应金额的发票,经多次催告,被告新商公司至今仍未付款。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新商公司辩称:双方于2022年6月25日解除了《勘测设计合同》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解除协议中并没有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新商公司无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昶祎公司辩称:1.本案系**公司与新商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与昶祎公司无关。2.新商公***祎公司系各自独立的两个法人主体,新商公****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 **公司与新商公司于2019年1月签订《勘测设计合同》,约定由**公司承包新商公司的中惠·金钻国际项目的地勘补充勘察事宜,合同价款为370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设计费7400元作为定金,提交设计成果并经新商公司书面确认后七日内,支付设计费22200元,主体工程竣工后,双方办理竣工结算,支付余下部分设计费用。合同还约定,若新商公司无故迟延支付合同约定之款项,每延迟一日,需向**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未付款项的5%。 **公司与新商公司于2019年9月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公司承包新商公司的中惠·金钻国际项目的方案深化、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事宜,合同价款为2250000元,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日内,被告付款应达到900000元。其中,违约责任部分约定,若新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日,需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案涉项目于2021年12月29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公司与新商公司共同确认双方于2022年6月25日签订《解除协议》,载明:1.双方协商一致,上述《勘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2.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勘测设计合同》尚未支付的设计费为29600元。3.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实际支付450000元,尚未支付450000元。4.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公司向新商公司开具金额为479600元的发票。5.本协议签订后,新商公司收到**公司开具的上述发票7个工作日内后,新商公司向**公司账户支付479600元,双方就上述合同所涉事项一次性处理完毕。6.双方确认上述合同中未履行的部分,双方均不再履行。除上述提及的双方权利义务外,双方因上述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自上述合同解除之日起自行终止,双方互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事由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及义务。 审理中,**公司与新商公司共同确认,新商公司于2022年8月1日收到**公司开具的上述金额的发票。 另查明,新商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昶祎公司为新商公司的唯一股东。 以上事实,由**公司提交的《勘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票、付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新商公司提交的《解除协议》,以及各方的庭审**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解除协议》系**公司、新商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新商公司确认结欠**公司设计款合计479600元,双方亦确认新商公司于2022年8月1日收到**公司开具的上述金额的发票,根据《解除协议》,新商公司应在收到发票7日内支付上述结欠的设计费,现新商公司未能支付上述款项,显属违约,新商公司理应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关于**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新商公司未按约定付款,**公司存在损失,现**公司主张29600元设计费的逾期付款利息为1480元、主张450000元设计费的逾期付款利息按LPR的1.5倍自2022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不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昶祎公司作为新商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新商公司的财产独立**祎公司,应对新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仓新商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29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480元; 二、被告太仓新商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4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昶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太仓新商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94元,减半收取4247元,由被告太仓新商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昶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乐 辉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