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4-14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1522民催1号
申请人: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票号:10200052/23390135、出票人为安徽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国网安徽霍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付款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营业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持有人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付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营业部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墨力
审判员许霞
人民陪审员王文菊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