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温乐执民字第2142-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0)温乐商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和解协议。由于分期付款期限过长,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款,对被执行人**、余旭燕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款662174.05元本院暂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温乐民执字第2142号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法院按原生效法律文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