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2312号
原告:陕西郑远元专业修脚保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陕西省西安国际港务区启航公园总部办公区5号三楼西区域103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30705A。
法定代表人:郑远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龙,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召艳,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月明路560号1幢1号楼27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7WTFN4B。
法定代表人:黄信瑶。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麦文、庄和乐,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
市温州大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82704392815E。
法定代表人:施贻新。
2-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麦文、庄和乐,分公司员工。
被告:张腾,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贵阳市云岩区贵乌南路26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
520103198806124428。
被告:龚永东,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
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水河镇清潭坝村七社,公民身份号码:
513721198706120792。
被告:***,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
省杭州市淳安县富文乡富文村富文155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127198312230517。
原告陕西郑远元专业修脚保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
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
责任公司、张腾、龚永东、***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原告陕西郑远元专业修脚保健服务集
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陕西郑
远元专业修脚保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
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
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3-
准许原告陕西郑远元专业修脚保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20元,减半收取4160元,由原告陕西郑远元
专业修脚保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隽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