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郑远元专业修脚保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2312号

原告:陕西郑远元专业修脚保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陕西省西安国际港务区启航公园总部办公区5号三楼西区域103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30705A。

法定代表人:郑远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龙,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召艳,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月明路560号1幢1号楼27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7WTFN4B。

法定代表人:黄信瑶。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麦文、庄和乐,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

市温州大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82704392815E。

法定代表人:施贻新。

2-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麦文、庄和乐,分公司员工。

被告:张腾,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贵阳市云岩区贵乌南路26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

520103198806124428。

被告:龚永东,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

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水河镇清潭坝村七社,公民身份号码:

513721198706120792。

被告:***,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

省杭州市淳安县富文乡富文村富文155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127198312230517。

原告陕西郑远元专业修脚保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

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

责任公司、张腾、龚永东、***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原告陕西郑远元专业修脚保健服务集

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陕西郑

远元专业修脚保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

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

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3-

准许原告陕西郑远元专业修脚保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20元,减半收取4160元,由原告陕西郑远元

专业修脚保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隽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