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411民催66号
申请人: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20005225132758,面额为4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17日,出票人为常州牡丹景都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工行常州新区支行营业室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颜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