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5569号之二
原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伯芹,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晓虎。
被告:***买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锡沪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瑞寒。
本院受理原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后,原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67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764元,由原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晓敏
人民陪审员 邱新华
人民陪审员 华 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许纪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