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财保15号
申请人: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99号13幢1-11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虎。
被申请人:无锡易买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锡沪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瑞寒。
申请人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易买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价值61974616.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1年3月30日申请人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财产保全函等材料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易买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97461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唐 洁
审判员 杨晓敏
审判员 刘燕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