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4559号之二
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姜威(WILLIAM BINGHAM JOHNSON),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瑶梅,上海辉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99号13幢1-11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虎。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起诉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5 000元,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当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45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 2022年4月14日,本案审理过程中,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财产保全目的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前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435 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斯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