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执61号
申请执行人: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晓虎,该公司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梓龄,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买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2]沪贸仲裁字第116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3月2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买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锡山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苏02执61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2]沪贸仲裁字第1162号]指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 科
审判员 缪 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