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与江苏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4638号
原告: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2034860T,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新巷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782959X9,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东升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邵明亮。
原告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9998.9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原告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1670元,由原告常熟市天和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