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

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1524号
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九华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王腾伟,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月领,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玥,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5号13楼G室。
法定代表人:汤德勤。
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筱晖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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