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4491号
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九华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王腾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系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工业园区川锅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亮,总经理。
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雷山权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