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2130号
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九华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王腾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静,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群,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0号天泽大厦一楼。
诉讼代表人:孙万**,系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靖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