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民初3339号
原告: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北府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吴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鉴,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宏,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九华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王腾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鉴、被告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之后,原告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江苏镇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左 斌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王茂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梦贤
代理书记员 邓湘莎
法律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