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8686号
原告:苏州川港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缇香广场**。
法定代表人:黎英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斌、王治昊,上海申浩(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合志新能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黎明村东黎路**iv>
法定代表人:肖海亮。
原告苏州川港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合志新能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苏州川港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川港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