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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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民终16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扬帆路939弄1号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晒,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融观天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东外环路528号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固尔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38号1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融观天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固尔浩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9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6月16日以已与无锡融观天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9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295元,减半收取3147.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42元,减半收取1071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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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