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固尔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融观天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民终16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扬帆路939弄1号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晒,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融观天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东外环路528号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固尔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38号1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融观天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固尔浩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9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6月16日以已与无锡融观天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9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295元,减半收取3147.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42元,减半收取1071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