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干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新干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3民初1936号之一
原告:安徽新干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法定代表人:刘井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虎,北京金城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梁满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宏,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新干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阜阳市公路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安徽新干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阜阳市公路管理局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准许。后原告安徽新干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干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该项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新干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新干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金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皮育心
书 记 员 张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