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5478号
原告:****(苏州)精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春申湖中路393号武珞科技园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新路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新路村特2号(韵湖春晓对面环原汽修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精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新路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苏州)精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精装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精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苏州)精装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