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13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齐家居美(苏州)精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春申湖中路393号武珞科技园1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阳光城集团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泾大道西西安小镇售楼部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67998307X。
法定代表人***。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6民初450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齐家居美(苏州)精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4)陕0116执13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首位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咸新区××道××路××幢××单元××层××室(不动产权证书号:陕(2022)西咸新区不动产权第0××9号)房产一套,现已进入拍卖程序,拍卖程序尚未终结,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